1 目的
為規范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集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務工作,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濟南市國資委關于推進市屬企業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濟南市城鄉水務局《關于做好供水企業單位信息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
3 信息公開的原則
3.1 堅持依法合規。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3.2 內容真實準確。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應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3 公開及時便民。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應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公開,不得隱瞞、拖延或不公開。
4 信息公開的組織管理
4.1 信息公開工作由集團公司負責宣傳工作的公司領導具體分管,將信息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指導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運行,定期研究信息公開工作的重大問題,積極穩妥地部署推進有關工作。
4.2 企業管理部是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制定完善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管理相關制度;
2)負責企業管理類擬公開信息的審核,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外發布;
3)負責建立信息公開目錄。
4.3 信息產生單位負責本單位擬公開信息的采集、管理、編制與報送工作,確定信息公開渠道和載體,并負責按照相關業務法規、政策要求做好在指定公開渠道上的信息公開。
4.4 辦公室負責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核、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公開信息在集團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網站的發布工作。
4.5 政工部負責公開信息在集團自媒體和新聞媒體的發布,并做好發布信息的統計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官網信息公開專欄的管理、更新、維護工作;負責公開信息的輿情監測。
4.6 客服中心、各服務網點負責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的服務信息公開咨詢工作。
4.7 審計部負責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4.8 信息中心負責集團公司官網等信息公開載體的運行維護及信息化技術支撐。
5 信息公開內容
5.1 管理類信息
1)信息公開制度;
2)單位概況、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
3)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重要人事變動;
4)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5)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
6)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
7)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8)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9)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5.2 服務類信息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接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范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
5)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6 信息公開形式 根據主動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濟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官網;
2)上級主管部門網站;
3)當地主流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4)公告欄、電子屏幕等;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集團公司官網設置信息公開專欄,發布企業公開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與上級主管部門網站的有效鏈接,增強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權威性。同時,結合企業實際,拓寬信息公開渠道,針對不同的信息選擇適合的公開形式,包括報刊和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新媒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
7 信息公開程序及要求
7.1 信息公開程序
7.1.1 管理類信息
由信息產生單位確定擬公開信息內容、發布時間及公開形式的初步意見,經本單位集團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送至企業管理部進行內容審核,企業管理部同時轉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核和風險評估。屬于第5.1條信息公開內容第1、2、3項的,審核通過后由企業管理部會同政工部、辦公室等部門進行公開。其他信息由企業管理部報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審定后進行公開。屬于重要事項的公開信息,需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定。
7.1.2 服務類信息
由信息產生單位確定擬公開信息內容、發布時間及公開形式,根據審核程序審查完成后提交政工部發布,同時報企業管理部備案。其中,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審核程序根據計劃停水審批流程執行,管網水水質信息由水質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其他服務類信息由信息產生單位報本單位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7.2 信息公開時限要求
7.2.1 管理類信息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責任單位應在信息形成或獲取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企業管理部,企業管理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進行公開。 已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責任單位應及時提起變更,確保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其中,涉及經營范圍、營業場所、聯系方式等影響供水服務的重大變動應在10個工作日予以更新。 不立即公開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供水服務的,應當立即公開。法律法規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7.2.2 服務類信息
各責任單位按時限要求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公開信息的動態調整工作,確保按時予以更新。
7.3 集團公司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由客服中心以熱線電話或在線互動形式、各服務網點以電話或現場咨詢形式接受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的服務信息公開咨詢工作,限時回應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的供水問題,優化咨詢服務,滿足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的供水服務信息需求。
8 監督和保障
各單位及人員在履行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制度,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嚴肅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限期糾正,消除負面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